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京发改〔2020〕1082号)等国家及地方文件规定,全国(除港澳台)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工)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规定的残疾人安置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安置比例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按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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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2022年缴纳2021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202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雇用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2021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1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1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202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雇用残疾人比例低于1%)=(2021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1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1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9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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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京发改〔2020〕1082号规定,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下列情况可减免残保金:
一、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可按2倍残疾人数计算,雇用的残疾人户籍不限省籍。
二、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符合免征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在网上申报时自行减免。
三、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在次年的申报缴纳期内申请减免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当先行向地税登记地所在地区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持相关批复文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缴费申请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手续。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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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北京市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税务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单位:已安排持有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军残证》)(1至8级)残疾人员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工)单位)。
申报时间:各地市申报时间不同,具体可拨打400-188-1006详询客服
申报内容:上一年度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申报方式:网上办理、现场办理、邮寄办理
用人(工)单位网上申报完成3个工作日后,查看系统审核结果,无异议点击“接受”并打印《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
(二)网上未通过或需提供特殊材料说明情况的,可进行现场申报。以下情况需现场申报: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首次申报的;
(2)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不一致的;
(3)非本市户籍在本单位首次申报的;
(4)非本市户籍的持《军残证》(1-8级)的;
(5)劳务派遣方式申报在用人(工)单位的。
(三)现场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用人单位现场办理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⑴《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⑵二代《残疾证》、《军残证》(1-8级)复印件;
⑶与残疾人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续签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原件(且在有效期内),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申报的在编人员,须提供人事主管部门相关证明;
⑷提供工资证明原件:财务记账凭证账册及凭证内工资明细复印件或银行发放工资明细清单(含有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发放月份、银行盖章)
⑸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应提供上下级隶属关系证明;
⑹劳务派遣的提交《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派遣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认定协议》,均为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⑺残疾人员工非本市户籍,提供下列材料:
①二代《残疾证》、《军残证》(1至8级)原件;:
②上一年度残疾人社保缴费证明
(四)网上未通过或只提交简明材料的,可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并联系登记。
邮寄材料参见现场申报材料并内附:《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承诺书》,所提供的材料加盖单位公章。邮寄时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手机号。审核结果进行反馈。
人数计算:
用人(工)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的2倍计算。
用人(工)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计算。
用人(工)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在本单位就业的,通过协议计入其中一方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就业的残疾人,按月计入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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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申报时间不同,具体可拨打400-188-1006详询客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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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方式与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税费的缴款方式一致。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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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会定期对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不报、少缴纳保障金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催报、追缴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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